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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瑚虫案一审判决 陈寿福被判败诉
搜狐IT
2008-3-21 16:08:04文/佚名
    

中新浙江网3月20日电 消息人士透露,“珊瑚虫QQ”侵权案于今日在深圳南山区法院开庭审理,判决珊瑚虫QQ作者陈寿福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没收入118万。

  珊瑚虫工作室今日下午再次更新,称南山法院判决已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罚没收入118万。

  工作室称法院对陈寿福律师的辩护意见及证据无任何分析解释。

  珊瑚虫工作室称将坚持上诉到底。

  3月6日,珊瑚虫案再次开庭,庭审过程用时不足10分钟,公诉方向法院提交了陈寿福的两张银行卡存款余额单。此前,该案曾先后于2007年12月19日和12月24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两次庭审。

  案件回放:

  2008年3月20日,南山法院判处陈寿福三年有期徒刑,罚没收入118万。

  2008年3月6日下午,案件第三次庭审,检方提交了陈寿福存款余额单。控辩双方均无新观点需述述,庭审在10分钟内结束。

  2008年3月3日,律师接到南山区人民法院通知,称需要再次开庭,理由是检查院提交了补充证据。

  2008年1月10日,法律意见书送达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08年1月7日,来自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知识产权界和刑法界五名法律专家在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得出明确法律意见:“陈寿福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007年12月24日下午,案件第二次庭审,双方进行庭辩。庭审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2007年12月19日上午,案件第一次庭审,双方当庭提交证据。

  2007年11月20日左右,案卷移交南山区人民法院。

  2007年10月20日左右,案卷移交南山区人民检察院。25日律师开始阅卷。

  2007年8月24日18时,检察院批准对陈寿福进行逮捕。

  2007年8月16日17时,公安机关向陈寿福宣读刑事拘留决定。

  2007年8月16日11时,深圳警方对陈寿福进行讯问,陈寿福并无任何隐瞒,将全部事实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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